不繳社保將列入黑名單,繼由稅務局征收后又一重磅
【印聯傳媒資訊】7月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陡母锓桨浮访鞔_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被企業視為一記重拳。
昨日,人社部又出一記重拳,就在社保領域推出“黑名單”制度公開征求意見。
據人社部網站消息,人社部16日發布了《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列舉了六種應將其列入社?!昂诿麊巍钡那樾?,并指出社?!昂诿麊巍毙畔⒈患{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政府采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意見》指出,社?!昂诿麊巍睂嵭小罢l列入、誰管理、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動態管理的原則。
《意見》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昂诿麊巍保?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四)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意見》指出,社保“黑名單”信息將被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采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納入聯合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同時《意見》指出,被納入社?!昂诿麊巍钡氖胖黧w,經辦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督促失信主體在3個月內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體可提請經辦機構確認,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昂诿麊巍?;整改不到位的,經辦機構應啟動警示性約談程序。經辦機構應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體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警示性約談。約談記錄(包括拒絕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等情形)記入失信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