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互聯網+社會服務”建設智慧社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等7部委前不久聯合印發《關于促進“互聯網+社會服務”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圍繞擴大社會服務資源供給、實現社會服務均衡普惠、提高社會服務供給質量、激發社會服務市場活力、優化社會服務發展環境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體措施以促進社會服務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多元化、協同化,更好惠及人民群眾,助力新動能成長。《意見》秉持“互聯網+”的理念,推動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與教育、醫療健康、養老、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體育等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社會領域深度融合,在增進人民福祉的同時也必將有力地支撐智慧社會建設。
推動社會服務數字化轉型,夯實智慧社會的數據基礎
教育、醫療、養老、社區、家政等服務行業服務方式相對傳統,信息化程度不高。優質的社會服務資源相對集中,難以滿足社會的需求。而且,許多社會服務行業具有產品離散性強等特點,導致產品市場回報率較低,行業數字化轉型缺乏助力。與此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不共享,過度醫療和騙保的現象仍存在。因此,亟須借助互聯網技術手段實現低成本、可復制的產品推廣,補齊社會服務的供給缺口,優化社會服務體驗,并對行業中的眾多參與者進行有效的信用記錄和質量監管,從而提升行業的總體供給能力和服務質量。
針對上述問題,《意見》提出,健全社會服務領域國家數字資源服務體系,推動相關市場主體開發教育、醫療健康、文化和旅游、體育健身等數字資源,提供網絡化服務,鼓勵發展互聯網醫院、數字圖書館、數字文化館、虛擬博物館、虛擬體育場館、慕課等。這些將有效地促進社會服務領域優質資源擴大再利用和共建共享。
此外,在數字資源應用方面,《意見》要求,加強學校、醫院、養老機構、公共文化體育場館、家政公司、社區等社會服務主體的信息化建設,拓展管理與服務的智慧化應用。通過推動教育、醫療健康、養老、托育、體育、家政等服務領域供需信息對接,更好地促進以市場化手段優化資源配置。在數據資源開放共享方面,《意見》從加強頂層設計的角度,要求建設完善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體系,加強跨部門政務數據共享,研究跨領域數據共享開放統一標準。針對社會服務領域,建立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和開放清單,優先推進文化、旅游、體育、醫療等領域公共數據開放,在保障隱私和安全的前提下,向有關方面提供所需的數據資源和核驗服務。這些舉措將有利于在社會服務領域推動實現數據的共享,充分發揮數據作為關鍵要素的價值,釋放數字對經濟發展的放大、疊加、倍增作用,提高社會服務全行業的生產效能和風險防控能力。
推動社會服務資源均衡普惠,共享智慧社會的發展紅利
我國龐大的網民規模為“互聯網+社會服務”加快滲透奠定了良好基礎。各類電商服務平臺也在加速向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進行渠道下沉,農村電商賦能成效明顯。翻轉課堂、慕課等智慧教育模式在城鄉間推廣。但是,我國仍有5億多群眾尚未接入互聯網,并且主要集中在農村地區,城鄉間數字鴻溝依舊較大,許多人未能享受互聯網帶來的豐富便捷的社會服務。區域間、城鄉間、人群間受惠于“互聯網+社會服務”的程度存在顯著差距,數字化應用在優化社會服務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依然局限,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仍舊突出。
《意見》針對城鄉、區域間優質社會服務資源配置不均衡問題,從加快基礎設施覆蓋、利用互聯網便利地區間對接、線上線下深度融合等方面提出多項任務措施。在信息基礎設施方面,提出要繼續推進欠發達地區網絡接入和基礎能力建設,深入開展電信普遍服務試點,繼續實施信息進村入戶工程,提升農村及偏遠地區網絡覆蓋水平,從而提升以網絡為載體的多種服務向欠發達地區延伸覆蓋。針對教育、醫療等重要領域,提出了通過“學校聯網攻堅行動”“區域中心醫院醫療檢測設備配置保障工程”等一系列具體舉措,將發達地區的優質社會服務資源向偏遠、貧困地區轉移。
創新社會服務監管理念方式,優化智慧社會的發展環境
目前,許多互聯網平臺企業已在社會服務的細分領域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實現了供需之間的大數據精準匹配,并通過用戶畫像、產品細分等方式,提高了產品的多元化程度和定制化水平,有效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需要。與此同時,平臺企業與傳統企業在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給社會帶來一些新的問題。一是數據泄露問題。許多平臺企業覆蓋范圍廣、用戶體量大,匯集了大量用戶的個人隱私數據,一旦泄露將給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甚至社會穩定安全造成嚴重損害。二是平臺監管問題。互聯網平臺企業具有跨行業、跨地域的特點,一些社會類平臺企業同時涉及多個行業領域,這對政府傳統的按照屬地、行業進行管理的模式帶來了巨大挑戰。如何在保障社會穩定和諧、市場良好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有效激發市場的活力、降低企業準入門檻,為新業態、新模式營造更好的發展空間,是近年來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
《意見》強調,對新業態、新模式要包容審慎。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重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對于社會服務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原則上不得新增前置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除涉及個人隱私、道德倫理、資金安全、責任事故、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情況外,給予市場主體充分的容錯試錯機會和更多的發展空間。加強“互聯網+社會服務”領域內容創作、產品研發、模式創新等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針對教育、醫療健康、文化等網絡侵權假冒高風險領域,創新線上線下維權機制,加大侵權犯罪行為打擊處罰力度,保障優質服務資源安心上網、放心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