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買無中文標簽進口食品“惡意維權”
2018/1/4 0:00:00來源:快印客作者:快印客
? ??【快印客導讀】一男子專買無中文標簽進口食品“惡意維權”,因商品缺乏中文標簽,以此主張10倍賠償,司法認為這僅僅屬于標識瑕疵,但產品本身并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亦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不會獲得支持。
消費者對有缺陷的商品積極維權,是對政府職能部門監督的有效補充,法律并不禁止。但對于一般消費領域的職業打假,法院會嚴肅把握好司法準繩,主要基于三點考慮。
一是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民法上的欺詐,應當指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而對于知假買假人而言,并不存在主觀上受欺詐的情形;
二是從打擊效果看,由于成本較小,取證相對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對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規范企業,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方面。而該類企業往往是同類市場上產品質量相對有保障,管理較為規范的生產經營主體,但對于真正對市場危害較大的假冒偽劣產品及不規范的小規模經營主體的打擊效果并不明顯;
三是從目前的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
更有甚者對某產品進行打假并獲得賠償后,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這些行為已經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應支持這種以惡治惡的治理模式。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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