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戶外廣告牌設置兩年以上須安檢
【快印客導讀】日前,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向全市各企事業單位及沿街商家發出了戶外廣告設施(含店招店牌)相關安全管理要求。按照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兩年以上的,設置人(使用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相關的技術標準,對戶外廣告設施及其基座部分進行安全檢測。
市城管執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期,昆明市大風、大雨極端天氣頻發,極易引發安全事故,上海、杭州等地相繼發生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掉落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教訓慘痛。為進一步加強昆明市戶外廣告牌和店招店牌等安全管理工作,杜絕事故發生,昆明市城市管理部門將進一步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含店招店牌)管理?!鞍凑找?,需請各單位、商家依照自身實際情況向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報批戶外廣告設施(含店招店牌),并嚴格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和《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昆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昆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的規定進行規范設置和維護,保持戶外廣告設施(含店招店牌)整潔、完好、安全,加強各項安全措施、應急預案保障工作。”該負責人介紹,戶外廣告設施(含店招店牌)、標識標牌的設置人應當在驗收時,向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交戶外廣告設施施工監理報告和具有法定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
按照要求,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標示標牌,出現破損、傾斜、殘缺等,設置人(使用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led電子顯示屏、燈箱形式的戶外廣告牌和店招店牌、標示標牌,應當保持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設置人(使用人)應當在3日內修復、更換,并在修復、更換前停止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含店招店牌)、標示標牌設置人(使用人)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兩年以上的,設置人(使用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相關的技術標準,對戶外廣告設施及其基座部分進行安全檢測,并向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含店招店牌)和標示標牌,設置人(使用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并將結果報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遇大風、暴雨、大雪等惡劣天氣,設置人(使用人)應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屬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督促設置人(使用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