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制度體系建設與管控模式選擇
【快印客導讀】制度的本質特征是體現責、權、利的統一。不同類型的管控模式,表現為不同的控制重點和控制方式?!巴顿Y管理型”的管控模式,意味著總部更多關注下屬企業財務方面的表現、以加強財務控制為主要的管控手段;“戰略管理型”的管控模式,除了對下屬公司進行財務控制之外,還要對下屬企業的戰略規劃,以及與戰略規劃相關的重要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管控;而“操作管理型”的管控模式則側重于直接插手下屬企業的重要經營管理活動。不同的額管控模式,沒有高低優劣之分,但不同的模式意味著企業控制的重點、控制的深度有所不同,而與管控模式密切相關的管理制度、規范、規則、程序等,必然要與企業管控模式相適應,因此,管控模式的選擇是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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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控模式設計的內容
管控就是母公司對子公司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怎樣管?通過確定母子公司的管控模式,可以明確劃分母子公司的管理界面,明確母公司(集團總部)的定位和主要管理職能,將各項管理職能固定下來,就形成了集團總部層面的制度體系。不同類型、不同管控模式的公司對規章制度的要求是不同的-從財務控制型到運營控制型,隨著集權程度的提高,母公司(集團)承擔的職能增多,而子公司的職能則相應減少,這就意味著,集團制度體系的內容在不斷擴充,深度在不斷加深。
2、加強制度體系建設實現企業科學管控
管控模式在多級企業的運營中具有核心的地位。缺乏科學、合理的管控體系,多級企業要么控制過細、統得過死,下一層級的單元缺乏效率和反應能力;要么失去控制,下一層級的單元自行其事,偏離上一層級的戰略意圖,甚至揮霍資源、轉移利益,出現不必要的內部競爭。因此,集團管控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處理集權與分權關系的問題,是在各個層級的權力、利益和責任之間找到平衡點的問題,是使得各級業務單元既能夠快速反應、自主創新,又能夠符合總體目標、不損害整體利益的問題。
制度體系在母公司與所屬單位之間起到“粘合劑”的作用:通過規章制度體系,將母子公司的關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因此,制度體系建設要體系上級企業的管控模式,并緊密圍繞管控模式,力求做到“主次分明、重點突出、責權清晰、管控有力”。在明確的戰略指導下,根據企業的實際,將集團內各業務單元劃分為不同的責任中心,分別賦予與其自身情況相適應的、符合集團戰略要求的責任與權利。
管控模式的設計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即:結構形式、流程、制度。
所謂結構形式,是指實施企業管控的依托對象,即構建企業的形式框架(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三會治理形式,直線職能制、事業部制、矩陣制的組織結構形式)與崗位結點(董事長、總經理、各部部長、主管、部門員工等各級工作崗位)。
所謂流程,是指導企業運作所遵循的路線,包括管理流程(如經營者選拔與淘汰流程、戰略規劃流程、財務報銷流程等)與業務流程(如產品研發流程、產品制造流程、產品銷售流程等)。
所謂制度,可以認為是對結構形式與流程的說明與豐滿,如果將流程比作道路的話,制度就是交通規則,流程的實施可以通過相應的制度來規范。例如,一件產品的銷售涉及到營銷部門的“銷售管理辦法”、財務部門的“資金管理辦法”,物流部門的“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等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另外,作為結構形式結點的工作崗位,如果不賦予其崗位職責,如果沒有一系列的人員管理辦法,也無法有效運作。
流程、制度和結構形式三要素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管控有機體”。其中,結構形式好比是人體的骨骼,流程好比是人體的神經,制度好比是人體的肌肉。有了骨骼,人體才能完成各種動作;有了神經,人體才能指揮身體的各項運動;而有了肌肉,人體才能更豐滿,才能更完美、適度地完成各種動作。